廢死VS文明
台灣贊成廢死的人出發點都以文明先進國家都已經廢除死刑、沒有降低犯罪率為基本說法,
反對廢死的以殺人嘗命、亂世重典、台灣沒有終身監禁為理由。
廢死VS死刑問題在2012年2月Google搜尋最高峰後,12月又開始成長。
兇惡犯罪VS被害權益
我覺得問題就在比例不相等,因為,兇惡犯罪後被害者已經無法再為自己平反,但犯罪者卻可在法律設計上從無罪推定開始跑流程,我必須要說明從無罪推定是沒有問題的,只要有直接證據證明兇惡罪犯殺害另一人生命,目前台灣的法律最終極的處罰就是死刑。
罪犯者的旅行
美國目前有36州和聯邦政府有死刑,其中哥倫比亞特區沒有死刑,2009年新墨西哥州廢除死刑,而這些沒有死刑的地方最高刑罰就是"終身監禁、不得假釋"。
此外美國對於死刑判決是必須另外分開審理的,如果要控告被告死刑要事前提出,而且只能在死刑與非死刑中擇一(PS:不能改判成一般有期徒刑)。
死刑的執行方式
美國目前的行刑方式有電椅、毒氣、槍決、注射等,現多數用注射為主要方式。某些州死刑犯可以選擇執行方式,2010年6月49歲的殺人犯加納德選擇槍決處死,行刑官把他反綁在倚子上後,用面罩蒙上他的頭,並在他胸前放一個紅心靶標,然後五名志願槍手用0.30口徑步槍射擊,每一名槍手彈夾中有一發是空包彈,這能讓槍手以為自己擊發的可能不是最致命的一槍。加納德也成為1976年美國恢復死刑以來第三位槍決的犯人。
廢死爭議
死刑的存廢是可討論的公共議題,甚至我覺得可以開放公投,無論存廢應該要多方面考慮到被害者、犯罪者、行刑者之間的權利。
以台灣來說,最基本就是能先落實"終身不得假釋"這個基本條件,在台灣被判無期徒刑者最多20年就能被假釋,這完全不符比例原則,沒有無期徒刑的真正意義。
橘色線條(宣佈死刑違憲)
紅色(1976年以來一直有執行死刑)
黃色(1976年以來沒執行死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