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天東廠組監聽阿強時,無意間,聽到阿強打電話給1+1大樓副總說.......
阿強:明天大樓那邊準備好沒。
副總:都好了。
阿強:恩,勇哥那邊也準備好了,明天會派人去裝火藥。
東廠組大為震驚,火速告訴老大黃哥,明天1+1可能被炸掉,這件事非常緊急要快點向最高單位報告,黃哥心想,最高單位不就是蝗上嗎?~快~備馬,我去跟蝗上報告1+1要被炸了。
蝗上知道後大為震驚,馬上開記者會要求明天1+1大樓不準上班,並指責1+1副總失職,已不適任並要求下台。
3天後1+1副總從國外飛回表示,我只是找勇哥來試裝過年要放的煙火,我失職了嗎?~我失職了嗎?
蝗上發現苗頭不對,龜縮在宮內表示黃哥只說有人裝火藥,沒說放煙火,但1+1副總的行為仍是失職,大樓怎可以放火藥呢。所以訴訟照走,煙火照放。
有朋友說有聽沒有懂,在此用有限的法律知識用白話說明,若有錯誤請先進們指教。
- 監聽是法律最後手段。
- 監聽當中若發現新事證,需另開新單(新案號)寫上原因經總長批准後監聽,若沒有另開新單就監聽本案以外的事物,就是"竊聽"。若沒有這樣的限制,監聽單位會無限擴充聽到祖宗八代,人民享有秘密通訊自由就跟633一樣跳票了。
- 依法特偵組只能辦刑事案,不得偵查行政案件,但總長說本案是行政案件,那麼依法是不可偵查更不可監聽的。
- 偵查未完成的案件,是不可向任何人洩密,向總統報告更是不應該。(總長卻召開記者會跟全世界說了)
- 法律人就是依法行政,跳脫法律規定以外就不得進行,今天就算是殺人現行犯,也要依法判決後才能槍斃,法律人絕不可未經審判就當場槍斃該嫌犯,這是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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